(四)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劳务派遣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条件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省外就业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五)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其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后,可延长2年。
(六)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七)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大力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一)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和经营规模可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进一步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范围,把招用持有《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2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到担保贷款政策的范围;贷款额度和贴息政策按以前规定执行,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展期继续享受贴息,展期所需的贴息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