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和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办理规划许可、应招标工程不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程序违法以及招标主体违法和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备案手续、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一)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并把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规划监察和城建监察执法单位应一季度联合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房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国有土地范围内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屋,一律不予房屋登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有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限制其新开项目,并在资质动态考核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要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职能,加强管理,依法运行,着力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应当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加强新闻及舆论监督。对于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特别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