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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3、传染病执法专项培训不到位。缺乏传染病执法专项培训,大部分培训与业务培训搭车,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培训资料不健全,检查中发现有2个市未对监督员进行培训。
  4、传染病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检查中发现有21%的传染病监督机构未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有25%的传染病监督机构未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有14%的传染病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档案建立不齐全,不能全面反映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
  5、传染病疫情报告存在漏洞。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传染病疫情报告还存在漏报、迟报现象。如葫芦岛市级医院迟报可疑病例2例,营口和葫芦岛区级医院漏报可疑病例各1例。
  6、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建设有待改进。各级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内部布局不规范,肠道门诊和呼吸道门诊共用一个诊室,医患共用一个通道,医生防护用具简陋,设备不全,不利于医护人员的自身保护。
  7、医院手术室验收报告不合理。多数医院手术室竣工验收时没有资质认证机构对手术室环境质量进行评估。
  二、检查结果
  按照《辽宁省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方案》,经对被检查地区综合赋分,大连、沈阳、盘锦、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营口市为优秀,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朝阳、抚顺市为合格,抚顺市顺城区、鞍山市铁东区、朝阳市双塔区为不合格。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传染病防治与监督执法工作领导,强化传染病监督队伍建设,制定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员全员培训。落实传染病执法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经费。
  (二)加大传染病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对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监督检查,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及时督促整改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同时要健全辖区内传染病监督执法档案,形成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完善机构内部建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报告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自身疫情报告质量,杜绝漏报、迟报、缓报。各级医疗机构要完善感染性疾病科规范性建设,完善医院手术室验收制度和资质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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