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190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单位工作有秩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单位经济工作,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从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审计结论看,违纪事项和金额呈上升趋势,不但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单位的工作业绩和形象。违纪现象的发生,除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不严外,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未充分发挥作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为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卫生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并设置专人负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健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要依法行使内部审计领导权,真正承担起领导内部审计的责任。全省大中型医院(指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编制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其他卫生单位,都要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小型医院和200人以下的其他卫生单位要设置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应不少于二年,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同时,审计人员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家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二、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认真贯彻好“服务大局、强化内控,防范风险,增加价值,净化环境,促进提高,务求实效”的内部审计方针。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1、敬业爱岗。审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法规为准绳,开展审计工作。
3、依法办事。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结论合法、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