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96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7月2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6]151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将于近期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2005年底,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全省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国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辽发改社会[2006]93号)已对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了部署,为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及《辽宁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自检,并于8月20日前将所有项目建设情况(以表格形式填报,样式见附件)和自检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卫生厅和发展改革委,(报送地址:卫生厅,mshuangyan@126.com;省发展改革委,ccx@lndp.gov.cn)。
二、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省市本级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组于8月下旬开始进行验收;县级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和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