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设定专帐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参加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和整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帐簿、报表,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
第三十八条 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