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卫生厅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省财政厅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