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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字〔2006〕13号)


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
  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五条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先由项目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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