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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卫字〔2004〕22号)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卫生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的终审行政许可和初审事项,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省卫生监督所协助实施。受理或不受理经分管厅领导或厅领导授权相关处室决定。
  第四条 省卫生厅设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办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厅机关和相关处室会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管理和接待,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事务。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应遵循《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附件1)。
  第五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要在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处具体受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示范文本,并依法及时调整变化的内容。
  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六条 申请人向省卫生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由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收件单》(附件2),同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为省卫生厅内部传递工作信息的文书。
  第七条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事项属依法设定,属省卫生厅职权范围,且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能够当场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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