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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八、实施步骤

  (一)策划筹备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选聘专职人员成立“公民警校”筹建项目组,拟定建设方案,初步确立警校的组织架构和办学模式;完成前期课程设计和教学计划,组建教学团队,落实硬件保障;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办校理念,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思想认识,将公民警校纳入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和公安大教育大培训体系,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知晓率。

  (二)启动试点阶段。(2010年3月至6月)。着手招募首批学员;正式开办“上海公民警校”首期培训班,并举行“上海公民警校”的挂牌仪式和开班典礼,邀请市局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制定区校运作规范,选取若干条件较为成熟的分县局,开展首批区级“公民警校”试点运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7月至年底)。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全面建立市、区两级“公民警校”运作体系,并不断完善“公民警校”工作规范和运作机制,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和团体参与其中,早日形成规模效应;结合世博期间的工作需要,主要面向世博志愿者开展安全培训,重点提高各类志愿人员服务平安世博的能力。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1月起)。不断拓展社会资源,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取得更大的社会效应,在社会上形成“公民警校、我们的警校”的公众认知,在全国公安系统中创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办学品牌,成为上海公安工作新的闪光点和增长点。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创办“上海公民警校”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警务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推进社区警务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新时期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上海公民警校”的建立是一项改革创举,为警民交流提供了一个新的运作平台,能有效拉近警民距离,实现警民沟通,调动民众对参与警方事务的积极性。全局上下一定要解放思想,放远眼光,充分认识开办“公民警校”的重要意义,创新思路,精细设计,科学安排,确保人员和物质的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建校任务,早日取得办学成效。

  (二)上下联动,多方协作。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公安三级培训体系,利用市、区两级不同层面的资源优势,各展所长,各显特色,同时相互补充,互为支撑,联动结合,整体提高“公民警校”的办学能力。市局层面,要积极发挥公安专科学校培训主阵地、主力军作用,在有效组织市级“公民警校”培训活动的同时,着力加强区级层面各分校的指导服务,统筹协调。各区级警校要依托各自的教育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利用本地区区位优势和资源特点,为己所用,服务办学。要拓展思路,眼睛向外,注重利用系统内外多种资源,尤其是要善于借用外力,主动加强与地方党政机构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合作,对内形成多条线、多警种、多层面的协作机制,对外构建全社会踊跃参与办学的有利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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