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
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定耗管理即纳税人预先向主管国税局备案,由税企双方就单位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率)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率,进而控制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数量、金额及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防范纳税人虚构购进业务及账外经营等问题。
第三条 预约定耗管理制度首先在全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和用废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以下简称纳税人)试行。
第二章 预约定耗程序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流转税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情况备案表》后,由税收管理员在10日内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率的测算方法等进行全面核实,并采集纳税人近一个季度的主要产品的产出数量及主要原材料的投入数量,参考行业投入产出率,科学计算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正常的投入产出率,并制定《预约定耗协议》(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该协议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预约定耗协议》中确定的产品投入产出率等无异议的,签署反馈意见后,送达主管国税机关,预约定耗协议即成立,由税企双方将其作为纳税人产品投入产出率的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纳税人存在异议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材料,详细说明纳税人投入产出率测算的有关情况等。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辩后,应及时组织核查落实,可采取现场测算、聘请专家评定、或参考行业投入产出率等方法重新进行测算,确定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并与纳税人重新签定预约定耗协议。
第七条 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耗协议的影响,由主管国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测算并调整预约定耗协议。
(一)纳税人因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换代等原因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约定耗协议的;
(二)纳税人因季节、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约定耗协议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预约定耗协议的情形。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及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等,核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版式和用量,存续期不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原则上每次领购不超过10天的用量,其他纳税人原则上每次领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预约定耗协议信息,认真填写《投入产出率参照表》(附件二),记录纳税人主要原材料的投入产出率,并汇总整理后下发基层,用于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对生产同一产品而各纳税人投入产出率不同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测算,并确定其接近值或正常变动区间。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三十日内,税收管理员综合运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监控分析方法,核查纳税人账面产成品销售数量、库存数量及主要原材料的购入、耗用、结存数量等,并结合实物(盘点库存)管理、资金(包括核对银行对账单)往来及预约定耗协议、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等进行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当期生产产成品数量、实际购进或耗用农产品、废旧物资数量等,监控纳税人的购进业务及销售行为。同时,在参照同行业投入产出率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纳税人实际投入产出比与预约定耗协议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监控分析方法:
(一)库存情况监控分析
对纳税人仓库、冷库等仓储设施进行实地测量,运用几何方法测算其有效容积,推算实际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最多数量。并实地盘点库存,核查纳税人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是否与账面一致,如产成品、半成品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可能存在销售产品不入账等问题;如原材料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可能存在虚构收购业务,虚假抵扣等问题。
(二)资金支付监控分析
将利用“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类账户核算的资金项目作为监控分析重点。核查纳税人“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提取和“现金日记账”现金支付金额及其用途摘要记录与记账原始凭证记录等是否相符;核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转账支付金额和现金支付金额与收购发票开具金额等是否相符。如出现收购发票开具金额过大,而现金提取或银行转账支付金额过低等核查不符情形的,可能存在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坐支现金及少记收入等问题。
(三)以产控进监控分析
结合对纳税人库存情况监控分析,根据纳税人当期实际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和预约定耗协议测算纳税人实际农产品和废旧物资采购量和耗用量。如测算当期农产品或废旧物资采购量和耗用量小于纳税人申报采购量和耗用量,可能存在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发票及少记销售收入等问题。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原材料耗用偏高(或投入产出比较低)情况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解释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程序实施纳税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预约定耗协议
纳税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备案情况
| 税务机关核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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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名称
| 生产用主要原材料名称
| 投入产出率
| 投入产出率
| 月(日)使用
收购发票份数
| 月(日)使用
销售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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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负责人(公章): 日期:
| 纳税人意见:
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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