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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改进、工艺流程、产品品种等项目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监控中,发现纳税人备案信息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责成纳税人在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各地要结合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新的业务流程,统一考核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固化信息采集、调查核实、审核利用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坚持实行自我控制、注重实效、人机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有关流转税备案信息采集的及时、真实、规范、完整和信息的准确、有效及调查核实的深入、到位为考核重点,确保备案资料的正常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流转税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情况备案表(正面)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法人代表

 

生产经营地址

 

行  业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经营范围

 

基本开户银行及账号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能力

 

购进信息

主要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主要供应地或供应商

 

 

 

 

 

 

 

 

 

 

 

 

 

 

 

 

 

 

 

 

 

 

 

 

 

 

 

 

 

 

 

 

 

 

 

 

 

 

 

 

 

 

生产信息

生产的

主要产品

计量单位

使用主要

材料名称

投入

产出比

能耗

副产品及边脚废料

产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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