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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
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流转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纳税人隐瞒收入、虚抵税款、错用税率等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其基本生产经营信息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三条 纳税人应如实报送备案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流转税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备案情况的审核,并对有关备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备案信息资料的增值利用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是指增值税低税率产品企业、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用废企业、产废企业和消费税产品。

第二章 信息备案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购进信息、生产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址、行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数、经营范围、基本开户银行以及账号、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信息。
  第七条 购进信息的主要内容:
  主要原材料名称(仅限于农产品、废旧物资)、计量单位、主要供应地(或主要供应商)等。
  第八条 生产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工艺流程;
  (二)主产品信息:包括主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材料与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比例、单位产品能耗、产废率等;
  (三)适用税率(含征收率和定额税率),其中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及消费税税率(税额)的产品应逐项列明;
  (四)副产品以及边脚废料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销售去向等。

第三章 备案信息的应用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熟悉企业备案信息,并将其作为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备案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不实信息应及时予以更正;对同行业企业,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报备的主产品、副产品及边脚废料项目信息是否齐全,投入产出、耗能指标、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对存在差异的,应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一条 增值税低税率产品企业分析: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通过了解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性质,判定其产品是否属于适用13%税率,以及6%或者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结合发票开具信息,查看产品名称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有无混淆不同税率产品范围问题;结合申报信息,查看是否存在错用税率问题;
  (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信息,单位产品耗能和投入产出指标,结合当期材料耗用、能耗和产品销售市场价格,测算当期产成品数量、销售收入,查看有无隐瞒或者虚报产量,并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第十二条 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分析:
  (一)根据报备的农产品收购区域和供应商信息,结合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查看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和范围是否符合抵扣规定,收购区域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有无虚列收购区域现象,对明显不符的列入重点监控范围;
  (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主要材料耗用、单位产品耗能和投入产出指标信息,采取以进控销、以销控进方式,测定其产品产量、收购量,结合当期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超出设备生产能力、虚开收购发票或低于实际生产能力、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第十三条 用废企业分析
  (一)根据报备的使用废旧物资名称、收购区域和供应商信息,查看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情况,分析供应商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还是产废企业,所购货物是否属于废旧物资范畴,购货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否允许抵扣;
  (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主要材料耗用、单位产品耗能和投入产出指标信息,采取以进控销、以销控进方式,测定其产品产量、购进量,结合当期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购虚抵或隐瞒产量及销售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 产废企业分析
  (一)根据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结合投入产出、耗能等关键监控指标,分析纳税人报备的副产品及边脚废料是否齐全。
  (二)根据报备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及边角废料名称、产废率信息,结合当期耗能、原材料耗用、产成品投入产出比等信息,测算副产品及边脚废料的产量,查看产废货物名称、所占比例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结合发票开具信息、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查看边角废料的销售去向,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申报。
  第十五条 消费税产品分析
  (一)根据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原材料耗用信息,测算当期产成品数量,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报备应纳消费税产品品种、少申报消费税问题;
  (二)根据结合当期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和纳税人申报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者从低适用消费税税率(税额)问题;
  (三)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报消费税免税产品或扩大免税产品范围的问题。
  第十六条 经分析存在疑点的,由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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