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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小客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小客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6〕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支持小客车出租企业发展,现将有关营业税征税办法调整明确如下:

  一、本市从事出租小客车业务企业(不包括个体户),营业税征收采用核定月营业额征税办法。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96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单车双人承包核定额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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