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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修改内容

1

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和《托幼园所各种人员健康检查表》的通知(辽卫字[1997]22号)

 

将原文件中第1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改为“直接从事看护婴幼儿职业的人员及炊事员”。

2

关于印发《辽宁省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1]122号)

将《辽宁省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规定取消。

3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2]33号)

将原文件第四条“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资格。”的规定取消。

4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9]21号)

将原文件中第4条和第6条第二款删除;将第4条改为:“有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办法,按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

关于下发《辽宁省饮用纯净水卫生管理规定》和《辽宁省茶饮料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7]91号)

取消《辽宁省饮用纯净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辽宁省茶饮料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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