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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3〕10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制统一原则,省卫生厅决定废止《
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辽卫字[1999]42号)和《〈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卫字[1992]第63号),并请你们及时调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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