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营养强化剂与营养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4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2]7号)的要求,省卫生厅对制发的政策措施做了进一步清理,并整理出了《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文件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录调整相关规定和工作。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营养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2001]37号)
2、
辽宁省食品营养强化剂与营养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辽卫函字[1990]20号)
3、关于颁发《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3]55号)
4、关于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管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1]133号)
5、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字[199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