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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3〕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卫生系统实施《辽宁省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建立健全辽宁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卫生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和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卫生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实施行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本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 授权、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后,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格式的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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