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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医学病媒昆虫动物消杀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医学病媒昆虫动物消杀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3〕80号)


各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铁、辽河油田卫生处: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54号政府令,于2003年1月12日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原辽宁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辽宁省医学病媒昆虫动物消杀药品管理办法》(辽卫字[1987]第37号)现予以废止。原办法中的有关事宜,按照省政府新颁布的《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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