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卫字〔2005〕1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由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起草出具体规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发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相关处室要在新法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负责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处室发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省卫生厅建立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理制度。
在政策法规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投诉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组织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举报、投诉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处和相关执法处室组织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所可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