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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建立辽宁省卫生厅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建立辽宁省卫生厅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412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2号)精神,结合《卫生厅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我厅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结构
  厅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厅新闻发言人、厅机关各处室组成。政策法规处负责新闻发布的联络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省卫生厅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要政策和举措。
  (二)卫生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卫生改革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四)重大卫生科技。
  (五)涉及卫生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卫生热点问题。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省卫生厅举办或以省卫生厅名义举办、由相关处室或厅直单位承办的重要活动。
  (八)厅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发布形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政策法规处在年初商有关处室或厅直单位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经厅领导同意,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各处室或厅直单位根据本处室或单位的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厅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厅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根据对外宣传的需要,通过辽宁卫生信息网发布信息或新闻。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省卫生厅的新闻发布由厅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省卫生厅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处室或厅直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分别送厅政策法规处和厅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后报厅长批准;省卫生厅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厅政策法规处或会同相关处室和厅直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后报厅长批准,再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分管副省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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