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46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和《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依法规范我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特制定《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
为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依法规范省卫生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特制定《辽宁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省卫生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二、省卫生厅成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设首席听证员1名,听证员2名,书记员1名。首席听证员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遇特殊情况时主管厅长可临时指定。听证员、书记员由政策法规处和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相关处室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