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新昌支公司地址变更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125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新昌支公司地址的请示》(浙太保产[2007]22-4号)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的规定。为此,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为新昌县城关镇大佛路4号。你公司应将变更前的该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交回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