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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五)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依法移放尸体。
  第十九条 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四)调解达成一致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内容自觉履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理赔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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