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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纠纷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索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调解;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论证,将论证意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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