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贸管〔2003〕34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该《意见》提出的“改革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求,结合我省审批审核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设立旧货交易(调剂)市场、旧货企业的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申请设立旧货交易(调剂)市场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申请设立旧货企业(旧货经营公司、旧货商场)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二)有与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旧货市场必须设立市场经营管理机构。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设立旧货交易(调剂)市场,营业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申请设立旧货企业(旧货经营公司、旧货商场),营业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四)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五)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凡符合上述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地商品流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对旧货业的调查研究与监督管理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开拓经营,积极引导旧货业做大做强,扶持、促进我省旧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