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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同安报废汽车拆解场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同安报废汽车拆解场的批复
(闽经贸贸管〔2003〕373号)


厦门市贸发局:
  你局《关于转报申请设立报废汽车拆解点的请示》(厦贸发内管[2003]185号)及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同安区报废汽车拆解场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拆解场的设立符合我委批准的拆解场设立规划和其他有关条件,同意设立。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拆解场名称: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同安报废汽车拆解场;
  二、拆解场负责人:吴万源;
  三、拆解场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内厝镇新安村,占地3000平方米。
  四、该拆解场为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通知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闽政办[2003]1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开展业务,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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