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登记政策。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对于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所属各门店专营商品的经营许可证的,可凭总部统一办理的许可批文办理所属门店注册登记;对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对从事物流配送的企业,可以登记为物流企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检查收费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对发展连锁经营中涉及土地、工商、食品卫生检验、交通、产权交易等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本着支持发展现代流通业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对连锁企业实行由配送中心统一采购配送的商品质量,有关部门不对其所属门店重复抽检。有关部门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要坚持抽查不收费的原则。
(四)财税金融政策。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对列入省重点示范项目的连锁企业,“十五”期间省计划、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财政也酌情给予支持。对连锁企业进行信息管理、物流配送、生鲜经营等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备案确认、省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对连锁企业开办门店所需的资金,在企业自筹、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金融单位申请贷款,金融部门按人行规定利率优先贷款,并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五)交通土地政策。对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已登记的运送鲜活商品小型货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适当放宽配送货车白天进市区限制,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现代流通业包括连锁企业的用地比重。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法人资产出资。若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可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标准适当下浮。连锁企业自主或与他人合作开发本企业在老城区的房地产,原划拨用地转为开发用地缴纳的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在郊区另行征地经营或安置职工。
(六)外经外贸政策。按照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外资在各行业的连锁经营。原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零售连锁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不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口业务,有权直接与外商谈判。出口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外商共同商定,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不得封锁。企业可以采取工贸双方联合谈判、联合报价、联合签约、联合出国推销服务等方式,拓展外贸业务,也可以自愿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合作经营进出口业务。支持和鼓励连锁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联营、合作、兼并、参股、控股、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带动其它企业扩大进口业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易货贸易所换回的商品、物资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有权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有权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名额,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