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即已确定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乡(镇)或行政村,随着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改善而具备了实行定点屠宰条件的,可以改为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区域。
农村屠工所屠宰加工的牲畜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不得跨区域流通,禁止供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区域。
二、屠工资格认定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每个行政村配备屠工2-3名。屠工资格由个人申请,村委会在上述名额内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设区市所辖区内的农村屠工资格,可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认定。
农村屠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必须持有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复检合格;(3)初步掌握国家有关牲畜屠宰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4)具有较为熟练的牲畜屠宰技术和能力;(5)具备牲畜检疫和牲畜产品检验的基本常识。
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农村屠工的屠宰活动区域一般为本行政村,具体由市、县(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并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市、县(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屠工配备数量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组织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市、县(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需查验健康复检证明,对年检合格者在其证书上注明有效期限(起止一年)并加盖合格章,对年检不再具备条件者收回资格证书。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或者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持证人因健康不合格、受行政处罚、迁移或其它原因不再符合农村屠工条件或不再从事屠宰活动的,由市、县(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或在当地公告该证书作废,持证人应将证书交还发证机关。
三、屠工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