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3〕457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
根据修改后的《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我省将于7月1日起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指导工作的开展,现将《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委商品市场处、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反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
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屠工”,是指在根据修改后的《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农村区域内,从事猪、牛、羊屠宰(含自宰、代宰)活动,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牲畜屠宰技术工人。
一、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划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划定本地区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区域的基础上,按照
《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提出本地区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设区市所辖区内需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其农村屠工制区域可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分的建议,再按
《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对于县以上城镇和不符合
《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条件的乡(镇)、村,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邻近定点屠宰场的行政村,应列入定点屠宰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