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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积极发展经济作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对化肥、种子、农药等涉农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工程,严格执行采伐规定,搞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猎取和采集。
  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土保持的环境建设,积极发展水产和农田灌溉等事业,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治理保护好伊通河流域。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权、审批权和水资源管理权、审批权。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土地审批制度。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建立健全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动物防检疫、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及个人发展畜禽规模养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充分发挥本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积极扶持地方民族工业,发展少数民族特需产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鼓励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及农畜产品发展加工业。
  在发展工业企业中,提高传统名牌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强竞争能力,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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