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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贸管〔2003〕69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工商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下简称24号文)取消了原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审批权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需要经过省级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产生了误解。对此,原国家经贸委在请示了国家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办公室后,专门下发了《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国经贸厅资源[2002]170号)做了解释,认为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下简称307号令)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24号文与307号令的规定是一致的。由于国务院24号文取消的是国家经贸委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证审批权,并非省经贸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因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设立仍应按照国务院307号令规定先行通过省经贸委的资格认定,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根据国务院307号令,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文下达我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总量为11个。目前我省已按原国家经贸委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对全省11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了资格认定,这些企业均已完成工商登记并投入正常经营。在国家没有放宽总量控制,现有企业没有退出该行业的情况下,我省将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各级经贸(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307号令的要求,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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