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和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较大以上草原火灾的,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市州草原防火人员、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一般草原火灾的,当地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落实跨县市区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森林防火主管部门。

  发生跨省区草原火灾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本省草原安全的,应当及时上报省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由省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国务院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省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省、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三十五条 草原火灾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较大、一般草原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扑火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撤出。

  第三十七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