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所管理船舶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以及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是否超过10%;
(五)所管理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六)所管理船舶滞留情况。
上海海事局参考公司自评对航运公司进行年度评价。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上海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未持有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可按本条第二款(三)至(六)项的有关规定,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第九条 优惠待遇
“安全诚信公司”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所管理船舶接受审核优先安排;
(三)优先办理“增发符合证明副本”等相关业务;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五)享受上海海事局制定的其它便利措施。
第十条 撤销机制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上海海事局应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递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故意逃避、阻挠海事执法的行为;
(三)符合证明失效;
(四)公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五)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六)所管理船舶滞留率超过10%(含本数);
(七)发生谎报、瞒报、延误报告等不诚信行为;
(八)被举报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
(九)上海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其它情形。
各相关单位发现航运公司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上海海事局经核实后可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责任
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不免除遵守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