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所管理船舶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以及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是否超过10%;
  (五)所管理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六)所管理船舶滞留情况。
  上海海事局参考公司自评对航运公司进行年度评价。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上海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未持有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可按本条第二款(三)至(六)项的有关规定,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第九条 优惠待遇
  “安全诚信公司”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所管理船舶接受审核优先安排;
  (三)优先办理“增发符合证明副本”等相关业务;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五)享受上海海事局制定的其它便利措施。
  第十条 撤销机制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上海海事局应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递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故意逃避、阻挠海事执法的行为;
  (三)符合证明失效;
  (四)公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五)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六)所管理船舶滞留率超过10%(含本数);
  (七)发生谎报、瞒报、延误报告等不诚信行为;
  (八)被举报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
  (九)上海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其它情形。
  各相关单位发现航运公司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上海海事局经核实后可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责任
  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不免除遵守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