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中介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佣金收授行为,营造公平、公开、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佣金的收授必须合法、公开、透明,佣金支付的比例必须合理。依据本市实际,佣金支付比例暂由企业与旅行社商定,但必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还应规定佣金结算的期限、时间、方式及付款办法。合同副本应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游经营单位对各旅行社支付佣金,其比例应当一致。办法实施期间,根据全市旅游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对佣金管理规定随时作相应调整。对作出调整的规定,各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必须立即执行。
第三条 经营者可根据本单位经营的需要,决定是否对旅行社支付中介佣金,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索取中介服务佣金。
第四条 佣金收授双方对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不得串通弄虚作假。
第五条 佣金的支付必须是企业对企业之间进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实现。任何个人不得直接支付佣金,更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条 旅行社获得中介服务佣金,必须如实进账,作为营业收入,按章缴税。
第七条 税后中介服务佣金由旅行社自行决定分配比例。但向导游人员支付佣金的比例必须在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实现了佣金,旅行社就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给导游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少付或不付。
第八条 任何经营单位不得给予旅游组客者“停车费”、“人头费”。经营单位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礼品、餐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第九条 不属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给予组客者佣金。
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按《出团计划单》安排旅游者的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和娱乐;不得向旅游者兜售旅游商品,也不得为旅游商品经营者进行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