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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
(闽经贸贸管〔2003〕82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各省级示范点:
  为了贯彻落实省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福建省“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协议书》的要求,做好全省商贸行业第四届“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根据《福建省“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协议书》的内容,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 竞赛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规范》,经今年10月全省商贸行业精神文明工作座谈会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会上我委与各示范点签订的《福建省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协议书》一并贯彻执行,推动我省商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福建省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规范

总则

  一、为了促进我省商贸行业“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 竞赛活动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文明办“竞赛活动协议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二、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
  三、商贸行业参加第四届全省创文明行业竞赛活动的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场(超市)、酒家宾馆,示范点从中择优选定。
  四、竞赛活动示范点分省、设区市两级。

组织机构

  五、把创建工作摆上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竞赛活动组织领导体系,有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示范点的创建工作。
  六、建立创建活动目标责任制。制定企业创建活动计划和措施,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工作有部署、经费有保障、任务有落实、活动有记录的创建工作机制。
  七、建立企业内外结合的创建活动监督网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职工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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