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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发电企业(项目)电量上网审批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发电企业(项目)电量上网审批的通知
(闽经贸电力〔2003〕83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企业(项目)电量上网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电量上网环境,促进我省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3号)的精神以及我委与原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对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交接达成的一致意见,现就我省电力企业(项目)电量上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电量上网的界定
  1.为了充分利用水力资源,鼓励清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达5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电量可上省网;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电量由电站所在县(市)平衡。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或我省电源建设发展规划的火电、核电、气电(LNG电厂)、风电等电力项目,发电量均可上省网平衡。
  3.上省网平衡的电量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在县(市)内平衡的电量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二、 电量上网审批程序
  1.根据电量上网界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企业向省经贸委或设区市经贸委提交电量上网申请报告,并附上有权审批部门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文。需在项目立项前办理电量上网审批意向函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或设区市经贸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电力工业规划和流域规划(水电项目)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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