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认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旧机动车交易经营权的批复
(闽经贸贸管〔2003〕963号)
南平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同意给予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重新登记确认经营权并上报审批的请示》(南经贸[2003]356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整顿、确认旧机动车交易企业经营权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决定,同意“福建省南平市物资贸易中心(福建省南平市生产资料总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并对其旧机动车交易经营权予以确认,同时取消原福建省南平市生产资料总公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福建省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二、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