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的全资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按上述规定报出资企业备案;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案件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下级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按上述规定报上一级企业备案,并逐级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各方、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企业应在15日内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等内容。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将上半年或下半年系统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总数、涉案金额、处理情况、挽回损失金额、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等;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案件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四)企业遇到的主要法律风险。
第八条 市国资委可依法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协调:
(一)法律或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规定尚不明确的;
(二)受到不正当干预或显失公平,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出资企业之间发生的;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报市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由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协调。
第十条 报市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本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