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9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办[2003]第13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管理流失,现将《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结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改革与重组过程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使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在“公正、公平、公允”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取向,规范操作、增强透明度,特组建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对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现就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项目的范围
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需经专家评审论证:
1、列入市重大(点)资产重组、运作的项目;涉及控股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运作的项目;
2、涉及中外合资、合作的项目;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运作项目;
3、涉及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
4、市政府、市国资办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