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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通知


  1.生源保障。经审核同意开展初试的单位,按实验方案的要求,可以从学校自主招生和推荐生名额中,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长的相关记录,在考察学生综合能力、兴趣和发展潜质的基础上,自主遴选,招收参与实验的学生。

  2.政策保障。经审核同意开展初试的单位,可根据实验方案制定课程实施计划(须经市教委备案),可突破上海市二期课改高中课程方案的课程安排要求,但要避免随意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

  3.经费保障。市教委对参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初试学校,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支持,持续配套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区县教育局共同投入。

  五、行动步骤

  1.项目申报。2010年4月20日前,项目办接受申报。

  2.组织评审。2010年4月下旬,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

  3.公布名单。2010年5月初,市教委公布首批实验项目初试单位名单,各实验项目初试单位开始实施初试方案。

  4.项目复核。2011年3月,在实验项目初试单位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项目办组织专家复核实验方案执行情况,正式确定实验项目单位。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单位申报条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单位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质

  申报单位(包括学校或校际联合体)目前暂时限定在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范围之内,区县牵头的校际联合体必须有2所及以上的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组成。参与的学校必须具有强烈的实验愿望和教育改革创新意识,相关的实施经验,较为成熟的培养方案,志愿积极参与实验的管理和师资队伍。

  二、培养方案

  申报单位要制订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以下简称“实验项目”)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学生遴选办法、课程计划、学习经历、学程安排、学业管理、成效评价等内容。

  1.培养目标。对准备实施的“实验项目”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表述,包括学生创新素养的发展领域,有否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的约定,后续发展的方向、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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