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劳教工作的目标、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司法部对劳教场所维护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挽救质量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对劳教单位的班子建设和民警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劳教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但是由于双重管理体制下,人权与事权分离,省劳教局对延安劳教所的工作指导上,协调难度大,影响了上级各项精神的准确及时贯彻落实,造成工作上的不协调和拖延滞后。
一是政令不畅。从司法部到各省,劳教业务工作实行条条管理,各项工作部署直接面对各省劳教局,各种业务性会议由省劳教局直接面对各劳教所,业务培训直接面对各劳教所业务人员。这些业务会议和业务培训属经常性工作,而作为劳教所行政主管机关的市司法局,由于按编制要求不设立与省劳教局各业务主管部门相对应的业务部门,很难全面了解上级的各项业务政策,及时掌握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举措。省劳教局和市司法局在对劳教所的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上,时有冲突现象。由于人权、事权的分离,省劳教局的工作部署在劳教所贯彻迟缓或不到位,经常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客观上影响了工作指导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存在政令不畅、工作不落实的现象。比如,司法部部署的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重点工作-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工作,在延安劳教所得不到落实。
二是工作责任不落实。劳教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劳教场所维护安全稳定是首要责任。为维护安全稳定,司法部在全国劳教系统年年开展争创“四无劳教所”、“四无劳教局”活动(四无:无劳教人员逃跑、无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无劳教人员所内案件、无生产死亡事故),出台了安全稳定“四项工作机制”(即:安全排查机制、安全防控机制、应急机制、安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其中在安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机制中明确规定,劳教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都要追究省劳教局的领导责任。近年外省也有因此而免去省劳教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职务的先例。2006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实现了“四无劳教局”。我省劳教局年年响应司法部要求,提出争创“四无局”、“四无劳教所”的工作目标,但2000年以来,延安劳教所共发生劳教人员逃跑事故9起12人(不含24小时内追回人数),几乎年年发生安全事故,直接影响了我省劳教工作的形象和地位。今年5月14日,在全省劳教单位改造秩序持续安全稳定的形势下,该所又发生了两名劳教人员结伙逃跑事故。目前该所场所安全稳定方面的其它隐患仍然突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三是工作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劳教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劳教场所的主业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近年来,延安劳教所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发展劳教生产上,出现了重生产、轻管教的偏差,全所的管理教育工作出现明显的滑坡。该所先后通过贷款、内部集资等形式举债发展机砖生产,目前此类债务尚有780多万元,占全所各类债务1290多万元的60%多,使该所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除建砖厂外,该所多年来还因为兴建第二套家属楼、征地、水电改造、所内基建维修等原因形成债务500多万元。这些债务的形成,事先都没有征求省劳教局的意见。由于双重管理,省劳教局实际无法掌控所里的经济决策。而延安劳教所也因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之中,一门心思地考虑生产和还债,无法将精力集中到管理教育工作上。长此下去,难以端正业务工作指导思想,难以确立劳教机关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主业地位,既影响了各层面的工作积极性,又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也留下了各类事故频发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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