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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听证会代表或其他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书面听证告知书中,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期限、受理听证申请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以及书面申请书所要包含的内容。
  承办处室必须妥善保存书面听证告知书的存根和送达回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到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行政处罚事项为3日)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其他依法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听证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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