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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司通〔2007〕21号)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依法治市(区)办公室: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普法办〔2007〕2号)以及陕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陕整规字〔2007〕8号)精神,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7年4月20日-26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集中组织配合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广泛开展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宣传重点
  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
  (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四、时间安排和主要形式
  “宣传周”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19日前)。主要进行前期宣传和组织筹备。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20日-4月26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治理部门要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各种宣传活动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围绕今年的宣传重点,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活动可采取以下主要形式: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专场法制讲座、法制报告;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现场咨询活动;结合今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送法活动,发放《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宣传资料;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专题宣传。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27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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