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霞浦县下浒旺利加油站等项目的批复
(闽经贸市场〔2004〕654号)
龙岩市、莆田市、三明市、宁德市经贸委,福州市、泉州市贸发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省经贸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等文件的规定条件,经研究,同意你们申报的霞浦县下浒旺利加油站的农村加油站新建项目,永定县古竹塘仔加油站等3个加油站迁建项目,龙岩市新罗星洋石油有限公司马坑加油站等5个加油站原地改建项目,兴辉油1等2艘加油船新设项目(详见附件)。这些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委确认的企业申请表内容及当地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办理。企业可据本批准文件申办有关后续手续。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或《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上相关证件,由县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申领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在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的意见栏时,应审查并注明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我委确认的申请表内容,注明验收通过日期。加油站、加油船在我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不得开业经营。
迁建的闽侯县甘蔗洪江加油站应附闽侯县甘蔗流洋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其关闭报告,由我委注消其经营资格,否则洪江加油站不得开业经营。
附件:农村新建、异地迁建、原地改建、新设加油船项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农村新建、异地迁建、原地改建加油站与新设加油船项目
一、农村新建项目
1、霞浦县下浒旺利加油站
二、异地迁建项目
1、永定县古竹塘仔加油站
2、三明市三元天龙加油站
3、闽侯县甘蔗洪江加油站
三、原地改建项目
1、龙岩市新罗星洋石油有限公司马坑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