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南安美辉加油站等项目的批复
(闽经贸市场〔2004〕622号)
龙岩市、南平市经贸委,福州市、泉州市贸发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省经贸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等文件的规定条件,经研究,同意你们申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南安美辉加油站新建项目,惠安县大坠岛农村加油站新建项目,连城县观景加油站等3个加油站迁建项目,闽平渔F886等3艘加油船新设项目(详见附件)。这些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委确认的企业申请表内容及当地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办理。企业可据本批准文件申办有关后续手续。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或《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上相关证件,由县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申领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在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的意见栏时,应审查并注明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我委确认的申请表内容,注明验收通过日期。加油站、加油船在我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不得开业经营。
附件:两大集团新建、农村新建、异地迁建、新设加油船项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两大集团新建、农村新建、异地迁建、
原地改建加油站与新设加油船项目
一、两大集团新建项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南安美辉加油站
二、农村新建项目
惠安县大坠岛加油站
三、异地迁建项目
1、连城县观景加油站
2、南平市洋后汽车运输队加油站
3、泉州市肖厝涂岭联兴加油站
四、新设加油船
1、闽平渔F886
2、闽平渔F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