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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7修正)[失效]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0.2公里至2公里的陆域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和畜禽牧场。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 0.2公里的陆域内,除建设开放型绿带外,不得新建其他任何项目。
  第十六条 淀山湖、元荡湖沿岸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十七条 除正常的航道养护和水利工程建设外,淀山湖、元荡湖内不得开发新的建设项目和新的水上活动项目。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储存装置、容器的船舶,不得在淀山湖、元荡湖航行作业。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八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倾倒和挖埋粉煤灰、废渣、尾矿、油脚、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工业、建筑和生活固体废弃物。原已堆放的,由区、县环保部门限期清理。
  临时堆放废渣、垃圾及其他无毒害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须事先向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堆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到期必须清理。
  第十九条 严禁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有机汞制剂等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条 化肥、农药的存贮、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向黄浦江水系水体倾倒失效和禁用的化肥、农药;不得利用黄浦江水系水体清洗化肥、农药的包装器材和运载工具。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核准:
  (一)船舶洗舱作业;
  (二)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
  (三)油类作业;
  (四)装载有毒有害或者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船舶冲洗甲板和舱室;
  (五)油漆船壳;
  (六)油污水处理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船舶必须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修造单位必须备有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严防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入江。
  第二十三条 在自来水新取水口两岸上下游各1000米江段水域内,不准新建、扩建其他污染水体的工程设施;除水文、水质调查监测船外,严禁其他船舶装卸作业;原有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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