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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7修正)[失效]

  北岸和西岸的上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和西岸的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北岸和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 船浜--华二(曹家塘)--陇西(张家新宅)--行西--(慕家堰)--光辉--向阳--光明(周家宅)--项栅里--北桥镇--吴家港。
  南岸和东岸的上边界为千步泾;南岸和东岸的下边界为川杨河;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为: 朱家宅--汤家宅--张家浜--南阜(东汤家宅)--天花庵--知新(徐家里)--题桥镇--孙家宅--假山宅--东秦宅--汇北(叶家宅)--汇红--光继--继光--叶家厍--朱家塘--褚家塘--丁家--陈家湾--吴家宅--侯家宅--程河浜--马路--王家里--唐西房。
  第四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沿江、湖两岸纵深5公里陆域(±200米)内,有道路、公路、河流的,以道路、公路、河流远离黄浦江、淀山湖一侧为界。
  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确定。
  第五条 《条例》三条所称的上游来水系指流入水源保护区的急水港、太浦河、大泖港、园泄泾及其他支流。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条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条例》,并完善上海市关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统一监督管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
  (二)根据环境容量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配合太湖流域管理局并与江苏、浙江两省协商,共同搞好淀山湖、元荡湖、急水港、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等水体的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编制水污染联合防治规划及计划,并商定实施办法;
  (四)建立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行水质监测,并汇总监测数据,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五)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监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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