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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格式样本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格式样本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04〕700号)


本委、省安监局各处室: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委实施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有关法律文书,根据《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4〕556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公文处理细则》(闽经贸〔2002〕87号),现将我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文书使用
  印发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为规范文本,各处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严格按规范文本制作。同时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应当按照《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实施行政许可不同阶段的程序要求,正确选择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文书格式中划线或者空白部分,由各承办处室根据具体许可事项填写和充实相关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可选择使用。有关文书格式可通过委内网(办公手册)下载使用。
  二、文书制发程序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参照我委“处室函”的发文程序办理,由承办处室领导签发(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须由委领导签发),使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便函纸印制,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发文字号为“许可×〔2×××〕 ×号”(“许可×”为许可专用章代字,例如许可专用章(1)其代字为“许可一”)。
  2、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按照“委文件”的发文程序办理,由委领导签发,盖委机关印章,发文字号为“闽经贸许可〔2×××〕 ×号”。
  3、《行政许可询问核查通知书》,按照《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第45条规定要加盖委机关印章,现改为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委领导签发,发文字号为“许可×〔2×××〕 ×号”,使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便函纸印制。
  4、除委机关印章和“省经贸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外,承办处室管理的其他印章不得用于制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三、文书管理与送达
  1、发文字号为“许可×〔2×××〕 ×号”的法律文书,由承办处室负责编号和登记,并在归档前做好保管工作。文书登记时,应当详细记载下列事项:文书类别、编号、主送人、承办人、签发人、签发时期、送达方式、内容摘要等。发文字号为“闽经贸许可〔2×××〕 ×号”的法律文书,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和登记。
  2、承办处室在行政许可决定书送委领导签发前,应当对该项行政许可的所有申请材料、法律文书(包括听证记录和听证纪要)及其送达凭证进行整理,并填制《行政许可归档目录》,在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委机关印章时,向办公室办理归档手续。《行政许可询问核查笔录》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承办处室应当认真做好保管工作,年终按照我委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向办公室办理归档手续。
  3、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及时送达。承办处室要尽量采用由申请人直接在法律文书上签注姓名的签收方式送达;需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以挂号方式邮寄,并要求随信附上《送达回证》。若收到“送达回证”或者有申请人签名的送达凭证时,有关法律文书已归档,承办人员应当即时送交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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