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旧机动车经营资格问题的批复
(闽经贸商业〔2004〕776号)
漳州市鹏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今年10月11日《关于旧机动车经营公司经营资格问题的请示》收悉。今年5月19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规定,取消由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设定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审批项目。据此,我委从今年7月1日起不再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企业)进行行政审批。你公司若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了旧机动车交易,就已具备了旧机动车交易的法定资格,可以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业务。有关旧机动车的过户手续请向公安主管部门请示。